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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9:11:39
《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据此,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公共政策结论:所有人在公共舆论空间内所表达的意见,都必须被当成大众意见平等对待,官员的意见、各种专家、学者的意见,都应作如是看。他与普通人一样,也容易受到特定场合下诱发的特定情感的影响,甚至不排除某种利益的影响。
意见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由环境决定,专业意见的表达需要专业的环境。只是,略加思考就会发现,李教授的这番话,说的好奇怪。比如,北大法学院孙东东教授关于老上访专业户,至少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精神有问题的所谓专家意见,也是发表于大众媒体上的。李教授确实是一位犯罪心理学领域的专家。这样,民意与理性也就各得其所。
事实上,对于这样的意见,大众完全有理由保持更多的警惕,给予更多的怀疑。相反,李教授的这番言论发表在案件判决之前。一是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产品召回法》。
最后一个途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的高成本与繁复程序往往令受害的消费者望而却步。二是应扩大消费者权利的范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明确了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调解消费纠纷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三方面的行政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由于受理申诉与处罚侵害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同一个部门,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三是应提高各种消费者维权途径的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在立法上,消费者权利过于狭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第一个途径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途径,但目前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尤其是较为严重的侵权事件,很难通过这一途径解决。
一是应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4)其他方面有《广告法》、《房地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邮政法》等。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更是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第二,在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方面
天津市政府门前爆炸案以及袭击央视女员工案,作案者必须依法受到严惩。9日、10日中国社会连出两件彼此不相干的极端报复案件,前案的作案人在央视附近对一名央视女员工进行毁容行凶,后案的作案人在天津市政府前使用自制爆炸物袭警,造成两名警员受伤。在互联网时代,它的感官冲击力更大。6年前北京王府井出现过开车撞人的恶性报复案,17年前发生过雅宝路有人枪击杀害多名行人案。
当前中国的类似案件,只要攻击对象跟政府沾边,就被一些人戴上反抗的帽子,这样的加害者也因此被这类舆论称为英雄。当前中国有人鼓吹用暴力对待社会的不公平,反抗政府,这是开历史倒车,要把逐渐确立法制权威的中国社会,重新带向用价值判断决定生杀的前现代社会。
这些人其实很少,他们试图代表一些虽然有具体的生活抱怨,但无意与国家主流方向对抗的人。该把这个可笑的气泡捅破了。
不能说所有恶性报复社会案都没有令人同情的深层原因,事实上世界各地的恶性报复案都会引起各国的思考,但是没有一个国家会在行凶者的非理智面前退让,对待他们的残害无辜,各国的一致做法就是坚决打击,毫不手软。中国主流社会也应打破沉默,让少数主张挑战当前法制秩序的人清楚他们在中国社会的真正位置。美国每年都出校园枪击案,伊拉克战争期间还有过美军士兵在军营内扔手榴弹炸死多人的恶性案件。各地法院决不能受一些人在互联网上为作案者辩护的影响,越是在社会出现思想困惑的时候,中国法律越要坚定,用自己的权威在社会舆论中拨乱反正,为社会道德树立明确的坐标和边界。互联网放大了这两件孤立事端的影响,加剧了网民们对社会动荡不安的印象。这种舆论逻辑抓住了不少人对悲剧的同情心,迅速在网上传播,给社会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制造了混乱。
有关政府官员也应在发生影响大的极端案件时,及时站出来表态,旗帜鲜明地反对极端主义,谴责暴力和对暴力的鼓吹者。所有报复社会的作案者,也都要依法惩处。
他们在制造一个中国已经布满干柴的大气泡,并把自己打扮成拯救中国的星星之火。政府态度一旦不明确,会在一些时候加剧暴力鼓吹者自以为站在道德高地上的错觉。
这个世界永远会有不公平,但消除不公平的过程必须是法制逐渐完善、民生不断改善的过程,而非斗狠比毒的社会丛林化过程。恶性报复社会自古以来都是全世界的社会治理死结。
必须指出,由于中国社会之大,各种极端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总会按下葫芦浮起瓢,没有证据显示中国目前报复社会的极端案件发案率在上升,尤其没有证据能认定,这种案件是中国特有的为了消除现行法律与改革发展的冲突,有学者提出良性违宪,良性违法的主张,认为只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改革、发展,其虽在形式上违宪、违法,但却符合较所违之宪、所违之法的更高的法。他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因此,法学研究,法治研究,包括法治对策研究,绝不可仅从现行制定法出发,从硬法出发,而应更多地以法律的原理、原则为指导,探讨硬软法共治机制。
关于法治与发展的对策研究,其进路与方法为何,理论和实践上并没有标准答案,学者们见仁见智,各有各的认知与感悟。怎么办应从问题出发和以解决问题为归宿,而非从主义出发和以符合某种主义为先决标准。
至于对策研究,学者们通常也不认可价值判断的意义。《法律与宗教》的作者哈罗德.J .伯尔曼特别强调激情与理性的同在与统一。
我们每每在这一点上陷入严重的矛盾。自然科学只解决 2+2是否等于4 和地球是围绕太阳旋转还是太阳围绕地球旋转的问题,至于2+2是否应该等于4,等于4好不好,地球是否应该围绕太阳转,是不是说太阳围绕地球旋转在策略上对维护某种利益或秩序更有利,这不是科学家而是政治家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于是我决定不以法治与发展对策研究的任何实质问题作为我演讲的题目,而选择讲一个比较超脱,可即兴发挥,时间可长可短,既允许长篇大论,也允许三言两语即能说明自己观点的话题。由于许多人都认为公法深深植根于它所存在于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这样一种路径至少可以确保我们对公法性质的探求牢牢地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性之中。例如,前年我们北大五教授就《拆迁条例》违宪向全国人大上书,请求国务院对《拆迁条例》废旧立新,此种对策研究成果一方面源于理性,但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激情,是因当时多起自焚悲剧事件激起了我们五教授的激情。由于时间的限制,我仅选择就目前学界有关这个问题的四个争议点阐述自己的主张。
而法治对策研究是在现实政治、经济、社会的基础上探讨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途径和解决各种相应法律问题的方案。没有激情,研究就难以深入,难有创新。
科学的社会理论只能就重大变化的事实作出描述和解释。它不能完全从法条出发,而应该秉持法律的理念、精神,同时以硬法、软法和不断生长的法为视角,采取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的研究态度和方法,探求善治之道。
…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感情,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笔者基本同意,但不完全同意上述学者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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